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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应急管理部:**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 2021-06-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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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转载如下:

    一、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一)申请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二、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督促、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在具备从业条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