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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节选

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 2021-04-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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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途径:

(一)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邮件、网络等形式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公安派出所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上级消防救援机构交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种类: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陕西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节选